1) 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计委)报市政府审
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2)
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及3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3)
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有审批权限的
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自行审批,报市计委或经委备案。
4)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凡按国家规定可由北京市审批的,均可由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5) 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高新技术项
目(需经市科委认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自行审批。
6)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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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b. 中央在京单位(含军队)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c.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d. 外商投资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e. 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
f. 建安造价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价(2000元/平方米)一倍以上的公寓项目。
g. 建安造价超过一般民用非住宅造价(4000元/平方米)一倍以上的各类综合用房、写字楼、 商业服务楼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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