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聘 招聘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企业应办理招工手续;招聘北京市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持批准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招聘外地人员。企业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经批准后,为外地人员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可以使用外地人员。
招聘台、港、澳人员以及外国人,企业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许可,批准后可以使用。上述人员入境后的15日内,企业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在华就业证。 b 解聘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终止。
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 经济补偿与赔偿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可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非因劳动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及劳动者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保护
a 工时休假制度 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为国家法定放假的节日。
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的标准由企业制定。 b 女工未成年保护 企业应执行中国和北京市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3 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a 工资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抵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通常,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