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

  1 法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是:

   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应施卫生监督的进出境食品;应施检疫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鉴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 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其个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应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2 免验
  凡符合国家质检局规定的免检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检验。样品、礼品、非卖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可免于检验。

  3 质量许可制度
  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和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相应商品。目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有76类,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有47类。

  4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厂、库、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鉴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和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由企业自行检验。境外投资者作价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在境外的购买的进口设备、实物,须报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价值鉴定(其中,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做强制性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有交依据。

  6 优先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及办理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和普惠制签证的,均予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