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b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时,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c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的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d 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享受入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出境的人员,可以取得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字(访问)签证。需要在华常驻人员,可以申办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获得与所持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有效的“Z”字签证。
2 Z字签证:
a Z字(职业)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b 申请职业签证须持有中国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和中方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c 来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d 持Z字签证的外国人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予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a 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b 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c 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
d 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e 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f 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g 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h 看望危重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i 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j 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公安部授权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去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青岛、威海、烟台。
4 再入境签证: 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在居留证件的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在出境前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否则,这些人在出境时,边防检查机关就会认为其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而依法激销其居留证件。如果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打听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无需办理出境签证,出境时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如不携带居留证件,则将会被边防检查机关禁止出境。 办理再入境签证应提供下列证明并履行有关手续: a
交验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居留文件; b
填写《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5 优先政策 在三资企业、外商驻京机构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可以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的效的往返签证,在科研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以办理二年有效折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有效往返签证,根据实际需要在申办时限上也可以急事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