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政管理规定
1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并提交以下材料(可以复印件):
a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 营业执照副本;
c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d 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e 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f 其他按规定提交的材料。
财政部门向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更改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财政登记。企业在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2 财产转移手续办理: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到其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办理时需填写《中方财产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a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
b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c 企业资产清单;
d 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3 财政年检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办理财政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办理财政年检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b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c 《上一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在财政年检的基础上,每年年中,财政部门将抽查部门企业,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一缴财政收情况,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等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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